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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报告名称

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报告编号

HBWA-2019-088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经济开发区丛台酒业大道9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恒臣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赵晶晶

评价组成员

赵晶晶、李闻丹、刘旭峰

现场调查人员

赵晶晶

时间

2019.5.22

采样人员

戎镭、王福星

时间

2019.06.20-2019.06.22

检测人员

王泓晶、唐然密

时间

2019.06.20-2019.06.23

建设单位陪同人

张恒臣

时间

2019.5.22

项目简介

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肥乡经济开发区丛台酒业大道9原名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45年,1994年由原邯郸市酒厂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进行白酒的生产、销售。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类:粉尘类:谷物粉尘;化学有害物质类:乙醇、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氢氧化钠、盐酸及氯化氢、氨;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高湿、工频电场。

依据检测数据可知,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粉尘、化学有害物质)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作业人员接触的物理因素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判断,该公司属于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判定该公司所属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的规定,结合该公司采用的原材料、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并且根据检测结果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综合分析判断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议:

(1)积极跟踪、研究和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逐步提升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

(2)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及时维护,并保存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3)应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应的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确保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均在监护范围内。

(4)告知卡、警示标识应定期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名参加当地职业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掌握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并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6)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7)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警示标识应定期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9)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10)该公司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逐步配备日常监测仪器,并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发现超标问题,及时处理。

(11)该公司应当培训密闭空间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1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该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需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13)如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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